成都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


  •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从事和关心、支持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及其相关领域的个人和单位自愿联合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公益性科普社团,是成都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是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培养科技后备人才的重要社会力量。


  •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单位设立的目的是:紧密围绕党和政府在科技教育方面的中心工作,努力团结、联合和组织科技教育工作者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与社会团体,通过不断完善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服务工作体系,开展各类科技教育活动,为广大会员、科技教育工作者及其相关领域人士的事业发展服务,为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的普及和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科技后备人才服务。


  •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贝森南路18号 成都科技会堂A座 邮编61009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提高会员和科技辅导员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指导各区(市)县青少年科技教育(科技辅导员)协会工作,组织经验交流,表彰优秀科技辅导员、优秀青少年科技活动组织工作者和先进集体;为积极支持、参与、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的会员及单位、组织命名或授予荣誉称号;

    (三)研究科技教育的理论、规律和开展科技教育工作的思路、方法、评审和奖励、宣传和推介优秀的青少年科技教育理论成果。开展学术讨论、经验交流及考察活动,促进科技教育的学科建设;

    (四)配合市科协、市教育局等有关单位组织和辅导全市青少年开展科技教育活动;

    (五)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宣传、交流工作,编辑出版有关资料,举办科技教育成果展览,举办面向广大青少年的非营利性服务事业;

    (六)动员、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力量,推动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开展;

    (七)参与有关部门科技教育项目的科学论证和科研工作,为政府部门制定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八)维护会员和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的权益,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帮助会员解决科技教育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加强同国内、省内各地和国外青少年科技教育团体及青少年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十)建立科技教育活动专家辅导团,编辑、出版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资料和教材,开展或接受委托,组织科技辅导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章 会 员
  •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的学历和业务水平,积极参与组织青少年科技活动和协会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绩,同意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的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科技辅导员和社会各界人士;

    (二)团体会员:同意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的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符合国家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经当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合法单位与组织(学校、科技教育机构、团体与企事业单位等)。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的基本程序符合第九条所述条件,提交入会申请,经审核确认、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按规定交纳会费,颁发本会统一编码的团体全员与个人会员证等)后,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突出贡献者可享受终身会员权利。


  •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资格。


  •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协会有关资料上予以公告。


  • 第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特邀顾问为长期热心和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积极推动我市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并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或社会各界人士。


  • 经本会办事机构提议,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成为本会的特邀顾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 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协会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并监督实施本会工作的规章、制度;

    (十)审议本协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八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召开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的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处理协会有关事项。


  •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 第三十六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成都市科协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其会费标准是:单位会员:1500元/年,个人会员:100元/年。


  •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五十条 对协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14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